(三)淮南矿业集团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家属,个人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划定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以现金方式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由社区为其开具专用票据。
(四)城镇残疾人参保由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集中组织办理,参保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城镇残疾人参保登记时,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申请表》。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居民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市地税部门负责将居民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统一发放到各个社区、学校及市残联等其他参保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各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学校将经教育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各大学将审核后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将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对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认真核对无误后,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应缴费记录并及时将参保信息送达市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减免对象个人参保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10日前集中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的残疾人个人参保费用由市区残联于每年11月10日前缴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参保登记时负责同步征收。市地税部门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连同利息全额上交市财政金库,由市财政及时将资金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基本一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逐步纳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