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四)凡具有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员均免费属地参保。个人所免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
(五)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其供养的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六)财政补助标准:
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市级财政补助30元,区级财政补助10元,合计110元。
在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期限内出生的城镇婴儿至参保登记结束后尚不满60日的可顺延至60日和在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期限结束后出生的城镇婴儿,参保后涉及到的各级财政补助先由市财政统一补齐后,再按原财政资金补助渠道分担。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市(区)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居民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限。
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当月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在此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在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以现金方式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由社区为其开具专用票据。社区集中统一缴至地税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收入归集户。
劳动保障工作站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按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相关资料按时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二)各类学校在校生(包括幼儿园幼儿,中、小学校学生,职业高中、中专学生,技校学生),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由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校大学生的参保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10月15日,由其所在高校组织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学校在为学生办理参保手续时,代收学生医疗保险费,为其开具专用票据,集中统一缴至地税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收入归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