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身份认定、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 参保范围: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大学生参保政策另行制定)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期限内出生的城镇婴儿至参保登记结束后尚不满60日的可顺延至60日和在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期限结束后出生的城镇婴儿,自出生之日起60日内,可携带出生证明及户口簿通过其所在社区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度参保费用或下一年度参保费用。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及其随行家属,没有选择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凡具有城镇户籍的村改居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六条 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市辖区纳入市本级统筹。凤台县自行统筹、单独运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1. 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
2.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
(二)参保人员中凡属城镇低保对象其个人缴费标准:
1. 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
2.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
3.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免缴费。
(三)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