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孚中心区改造(安置房)开发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9〕12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92号)、《海沧区2006年度02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488号)和厦府地〔2008〕77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东孚镇莲花村委会、过坂村委会集体土地369420.556平方米;收回厦府〔2003〕第628号文划拨给东孚镇人民政府“洪塘工业区一”的部分开发用地2580.40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
单 位
| 征地实
施单位
|
厦门市海沧区土地开发服务中心
| 东孚中心区改造(安置房)开发用地
| 372000.957
| 城市建设
| 东孚镇莲花村委会、过坂村委会
| 厦门东孚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7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