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厦府〔2009〕125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洪塘镇三忠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同政〔2009〕2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将2.4949公顷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洪塘镇三忠村水田0.3712公顷、旱地0.1703公顷、园地0.1913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0公顷,龙东社区水田0.7801公顷、其他农用地0.2210公顷;祥平街道办溪声村其他农用地0.0090公顷;新民镇柑岭村旱地0.1260公顷;大同街道办田洋村旱地0.0540公顷、园地0.0810公顷;汀溪镇隘头村水田0.10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0公顷,古坑村其他农用地0.0180公顷,路下村其他农用地0.0090公顷,内田村水田0.0090公顷,煲美村其他农用地0.0090公顷,五峰村水田0.0270公顷;五显镇后塘村园地0.0180公顷,溪西村园地0.0090公顷,下峰村园地0.0090公顷,竹山村园地0.0180公顷,店仔村园地0.0090公顷,军村村园地0.0360公顷,共计2.4949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有权政府审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区政府应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2.4949公顷、农转用2.4949公顷,计入你区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农转用计划指标。
五、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1.6456公顷,由你区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六、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