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岩内保障性商品房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12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8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381号)批复,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后安村98977平方米,使用1594平方米国有土地,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057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
单 位
| 征地实
施单位
|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岩内保障性商品房
| 住宅
| 98977
| 后安村
|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
1594
| 国有土地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