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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感染猪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河北省人感染猪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2009年4月30日)


  为及时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根据《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方案(试行)》和《河北省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和《全国流感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36号)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1、了解、掌握全省流感流行状况;

  2、及时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

  3、掌握我省流感流行株及其构成,了解其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变异情况,及早发现人感染猪流感变异株。

  二、相关定义

  1、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3、暴发疫情预警指标: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三、流感监测网络

  全省流感监测网络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组成。在全省设区市设立28个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名单附表1)。省和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已具备考核认定资质。邯郸、唐山要在2009年10月前具备检测能力,其他设区市要加紧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四、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

  (一)报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流感为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流感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

  (二)责任报告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法定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三)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

  责任报告人按照流感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并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规定的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五、流感样病例监测

  (一)哨点医院监测诊室设置

  1、城市综合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和(或)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2、城市儿童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3、农村县中心(人民)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发热门诊同时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二)流感样病例的报告

  1、报告内容和程序

  (1)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对每天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发热门诊所有诊室就诊的病例进行诊断,每天按科室登记各年龄组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填写“   医院  科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原始登记表”(见表1),报医院主管科室。原始登记表中“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可分科室、诊室,由各科室确定专人每日进行登记。建议门诊量较大的城市医院,在各监测诊室统一设置分诊台,由分诊人员统一负责流感样病例的诊断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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