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示范村规划。各设区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抓紧开展村庄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与修改完善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村庄规划,制定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批准的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最迟于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
村庄规划编制要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并通过市场开放和竞争,引进、选择高水平的规划队伍。在每个示范村,规划编制单位都要指派1-2名领衔规划师,除负责规划编制外,还要在较长期限内负责规划实施的指导。村庄规划要按照地貌类型和自然条件灵活布局,形成较为自然的村庄形态,避免整齐划一、“千村一面”。要避免大拆大建,注意保留有价值的旧民居,同时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合理确定综合防灾与安全保障体系,提出洪灾、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的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
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公开向村民征求意见。市、县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村庄规划进行技术审查。2009年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全省新民居示范村规划设计评优,对优秀规划进行表彰。
(二)开展新民居设计。在示范户确定后,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乡镇政府和各村委会联系设计单位,或者以指令性任务形式将各示范村的设计任务下达给所辖的设计单位,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新民居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可采取“示范户出一点,村集体拿一点,各级政府补一点,设计单位减一点”的办法筹措。(最迟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
设计单位应按照各项技术规范,参照《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和燕赵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根据示范户改旧或新建的具体要求,考虑区域特色、地方民俗、村庄特点,围绕“五改一增”(改顶、改水、改厕、改厨、改能、增绿)和“三新六有”(结构体现新设计、建设采用新材料、外观呈现新面貌和有安全卫生的饮水、有卫生型厕所、有干净整洁的厨房、有沼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有太阳能或其他淋浴设施、有节能取暖设施)等基本内容,开展新民居设计,设计出既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又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既经济又安全的新民居。对于尚有使用价值的旧有房屋,按照“一户一图”的要求,做好结构加固、外观美化和功能改善的设计。
(三)指导新民居施工。示范村新民居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由村委会集中统一申报,有关部门现场统一办理。新民居建设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进行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能源。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单户自建的,由示范户委托;村委会统一组织建设的,可由村委会委托。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村、示范户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管,成立新民居建设技术服务小组到现场巡回指导,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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