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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9〕10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惩对象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安监局、市建设局、无锡质监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巡警支队;

  (三)市国资委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市医院管理中心、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市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

  二、考核奖惩内容

  (一)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内各单位于当年一季度内向市财政局专户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具体分5个档次:

  1.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30万元。

  2.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20万元。

  3.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人民政府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10万元。

  4.市安监局、市建设局、无锡质监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巡警支队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20万元。

  5.市国资委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市医院管理中心、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市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5万元。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精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奖惩:

  1.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按所交纳风险保证金金额的50%给予奖励;其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转为下一年度的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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