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对违法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市、区)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机械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1.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过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市、区)政府要对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本行政区内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县(市、区)联动分类整治
市县(市、区)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县(市、区)相关人员参加,联合检查组对三类企业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县级政府所报关闭取缔生产经营单位抽查率不低于50%,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关闭取缔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责任。
2.对县(市、区)政府所报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3.对各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督促其依法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对证照有弄虚作假,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建议,由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对联动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汇总、签字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