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洪价调字[2009]9号)
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及湾里区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5月12日前,制定本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物价局备案。各县区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预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物价局(价调处)、财政局(农业处)、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商贸委(综合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
附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稳定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相关部门责任和各项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