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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四)我厅已核验的生源如有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生源)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有关规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相应转至就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档案可寄存在学校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两年。各高校根据学生意愿在报到证上签注档案转递方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两年。

  三、工作要求

  (一)就业派遣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请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确保毕业生有序、文明离校。

  (二)各设区市人事局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当地毕业生就业管理范畴,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和服务衔接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各设区市人事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托公共网做好市属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派遣及设区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具体的审核操作办法可登录公共网下载中心查询《设区市人事局用户使用指南》。

  四、其它事项

  每张《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工本费为0.7元,可现金缴纳或转帐。现金缴纳的请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时一并缴交;转帐的请转至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屏山支行,帐号:116020100100003569 ,并注明"报到证"款)。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时,请出示交款票据或转帐通知单复印件。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联系。

  地  址:福建人才大厦十二楼(福州市东大路36号)

  联 系 人:何敏华、姚超楠、苏春玲、刘佣强

  联系电话:0591-87674885、87540939、87674626、87622361

  传  真:0591-875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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