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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三)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条例》和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台帐制度、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纳入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并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认真做好奶畜养殖者专业生产合作社、奶畜养殖场、乳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大乳制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重点检查乳制品是否具备批批合格检验报告;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销售环节不合格乳制品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乳制品市场运行的监测,引导乳制品销售企业组织质量合格的乳制品供应市场,保障乳品市场稳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乳品进口检验,严格履行进口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及合同要求的证明,并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禁止生鲜乳直接上市销售,生鲜乳直接上市销售行为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查处。

  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违反《乳品条例》规定应当吊销许可证照的,由畜牧兽医、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格执行。

  三、落实责任,做好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乳品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对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乳品企业对其乳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将责任落到实处。要大力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建立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法律、舆论及社会监督等综合手段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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