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奶站建设和管理。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订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经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要依据《乳品条例》要求,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对符合《乳品条例》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颁发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落实驻站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奶站日常营运状况的监管。
3.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质量检测、记录、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建立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在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准运证明的发放和交接单填写等相关规定;要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要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实行按质论价收购;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畜养殖者利益,稳定奶业发展的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生鲜乳价格的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规范生鲜乳价格秩序。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市场准入,禁止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乳制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加强对乳制品原辅料进厂、生产流程、产品出厂的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检验三聚氰胺能力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按标准实施逐批检验,杜绝不合格乳制品出厂;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乳制品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制度,凡乳制品生产企业对问题产品不自行召回的,应责令乳制品生产企业对问题乳制品实施召回;依法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加强信息通报;突出抓好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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