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川府函[2009]109号 2009年5月14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同《乳品条例》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乳品条例》是针对2008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在系统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并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我省是农业大省,近年来乳品产业发展迅速, 2008年全省生鲜奶产量67.5万吨,乳制品产量105万吨,有乳制品加工企业54家,总计日处理生鲜奶生产能力达5000吨。但我省乳品产业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乳品产业总体规模小,人均奶类占有量不足全国水平的一半;乳制品工业企业实力较弱,品牌知名度较低;奶牛饲养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产业化程度不高;大多数乳制品生产企业无原料奶生产供应基地,奶业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把《乳品条例》落到实处,是帮助企业、农户摆脱困境,保护奶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贯彻国家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解决奶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建设现代奶业的迫切要求;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乳品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明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把贯彻《乳品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二、严格执法,全程监管
(一)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
1.加强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立条件;兴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加大对奶畜养殖者的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畜养殖者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指导奶畜养殖者按照《乳品条例》规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加强饲料、兽药、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行禁用药、限用药和休药期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实行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对感染国家规定疫病的患病奶畜要坚决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奶畜养殖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监督奶畜养殖者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鲜乳。要规范挤奶收奶操作规程,提高奶源主产区机械化挤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