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直企业申请上述资质的,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直接向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对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验,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核对时间,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三)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各区县建设局或市直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指南中所列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办理指南中所列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三、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规定,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律不予更换、修改、退还。我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汕头建设网(www//stjs.gov.cn)公示审查情况,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企业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向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增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以上资质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以上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凡各区县属下企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书需经各区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经我局审批同意后,企业方可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件由各区县建设局负责核验,复印件应签署核对人姓名、核对时间,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和公章,并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建管科。各区县建设局对属下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原件负责,保证随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件的抽查;市直企业申请资质的,直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审批同意后,向我局建管科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件由我局建管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验,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对章。经我局核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我局出具《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由申请企业径向省建设厅提交申报材料,由省建设厅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