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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报送程序的通知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报送程序的通知
(汕府建[2009]78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我局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报送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进入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由我局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事项,具体包括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等4项事项,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

  二、关于新设立和申请增项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核报送程序问题。自2009年5月1日起,凡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属下企业(含所有新设立企业,以下同)和市直企业的资质申请报送程序如下:

  (一)各区县属下企业申请上述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设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各区县建设局应负责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验,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核对时间,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和公章,并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与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一并报送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受各区县属下企业报送的资质申请材料,不对已由各区县建设局核查的的原件进行核验。各区县建设局应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件负责,保证随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原件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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