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申请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文件(申请的理由、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以及县级财政部门与委贷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委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的复印件。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调查资料。包括: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县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追偿情况、抵押物处置情况、担保人的情况、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理由等)。
第九条 申报省以上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列情况,属于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属于依法关闭、解散或撤销的,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二)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情况,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1.遭受干旱、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当地灾情报告以及对该项目受灾损失的认定材料。
2.发生动物疫情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关于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相关文件及财政部门给予补偿的情况。
3.出现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提交财政部门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属于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须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属于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由省财政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三)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依据及获得补偿的情况。
(四)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县级财政部门的财产清收证明(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