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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哈政发〔20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市)乡财政体制等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通过深化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财政体制为核心内容的各项改革,推进城乡统筹,构建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新框架、新体制,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促进发展,构建和谐。实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措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减少和化解改革中的各种矛盾,确保改革平稳进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二是积极探索,创新机制。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力求突破。三是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以国家确定的乡镇机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为重点,兼顾农村其他方面改革,做到各项改革共同推进。四是关注民生,强化服务。从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出发,改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农民服务方式、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用最低成本提供最优质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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