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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9〕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于2009年4月30日24时起取消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桥梁)收费。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经营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不纳入此次取消收费范围。为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正常收费秩序。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领导,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防控力度,维护经营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对阻碍交通、拒缴、逃缴通行费,聚众闹事以及破坏收费设施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二、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养护和收费管理,依法经营、照章收费、周到服务,加大公路治超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要妥善解决收费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避免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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