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依法查处为前提。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进行。
--准确、及时、客观。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准确、及时、客观反映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罚结果。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违法违规档案,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依法公开。
--处罚普遍适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以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在全市各级各有关系统普遍适用。
四、 违法违规档案的范围
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是指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开发、代建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评标的企业以及前述范围内的执业资格人员和岗位资格人员。
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在组织、开展或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土地、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市场、建设质量安全和建设市场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经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取消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招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如实记录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形成档案,并予以公告。
五、违法违规档案的建立与公布
(一)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区两级发改委、建设局、经发局、交通委、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水利局、信息产业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对从事建设市场活动的法人、自然人违反土地、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市场、建设质量安全和建设市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档案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