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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针对地质灾害易发生于交通、通讯不便地区和通讯设施易遭损毁的实际,配备卫星电话、对讲信息系统等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三)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监督和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1.宣传。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教育培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避险知识教育,开展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二)预案演练。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和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责任追究。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发地质灾害或因此而造成损失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拒不执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4)盗窃、贪污、挪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信息发布不实或不按规定发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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