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3.信息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布全面、客观的灾害信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4号)规定,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相关应对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
  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五)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被解救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人员安置。市民政部门应当协助事发地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当地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妥善解决因灾害引起的矛盾和纠纷,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2.灾害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3.恢复重建。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水利等部门修复基础设施。市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4.补偿。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二)调查和总结。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涉及的政府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和责任,总结应急工作的得失,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损失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应急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应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加强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