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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事发地涉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视情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必要时,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的请求视情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先行处置。出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时,事发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事发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派人不间断地监测灾害体变化情况,在危险区域周边设置警戒。同时,立即向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人员撤离,抢救被埋压人员,派人不间断地监测尚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灾害体变化情况,在危险区域周边设置警戒;同时,立即向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
  (2)设立现场指挥部。接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事发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区、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确定指挥长。中型(Ⅲ级)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在市级以上政府领导赶到现场之前,由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临时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3)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和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紧急抢险组:由武警部队和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转移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调查监测组:由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调查、核实险情和灾情,开展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划定危险区域,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医疗卫生组:由卫生、药品监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卫生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对灾区民众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武警部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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