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在4小时内速报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中、小型地质灾害应在12小时内速报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威胁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应急分类、分级与预警标识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分类。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1.临灾应急:指在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下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2.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抢险救灾行动。
(二)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预警标识。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设置4种颜色的预警标识。
红色预警标识表示Ⅰ级地质灾害险情;
橙色预警标识表示Ⅱ级地质灾害险情;
黄色预警标识表示Ⅲ级地质灾害险情;
蓝色预警标识表示Ⅳ级地质灾害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级)。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