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急联动机制。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杭部队、武警部队的联系,通报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需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请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杭部队、武警部队予以支援。有关管理部门、保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高效有序运转。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网络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并定期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存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要落实监测责任人,加强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告。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年初,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说明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范情况的检查。
在汛期,中、强地震发生后,雨雪后冰冻期及融雪时段,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查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为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防灾能力,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改进预报信息系统,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率。
当发出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三级)以上的预报后,涉及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及重要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应按照防灾预案及“防灾明白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
当发出地震预报后,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立即组织受滑坡、崩塌威胁及处于较陡边坡下的居民转移至安全地带。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口头报告。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