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应急响应: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全面进入实战状态,按照“联动指挥、协同作战、信息畅通”的要求,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当交通、通讯、电力中断时,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根据预案和实际情况,做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自为战,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实施抢救。
当突发局部灾害性事件时,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首先组织人员转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通过各种途径上报信息。
(二)人员转移。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应督促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到村、预警到组、责任到人”的要求,对居住在危险区域、临时工棚、低标准房屋中的人员进行逐点排查,编制人员转移责任表。严格按照《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浙政令〔2008〕247号)的要求,及时发出人员转移指令,做到责任到人、连户结对,并视汛情发展进行梯度转移,必要时可实行强制转移。
各类应转移人员应在可能致灾前3小时转移完毕,如预报夜间致灾,应提前至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
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安排好集中安置点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稳定工作,防止中途返回或提前返回。
(三)巡查监测。应急响应启动后,水利工程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气象信息协理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实行24小时巡查观测,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报告观测结果。应急响应解除后,上述人员应继续做好巡查观测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转为正常。
(四)船只避风。应急响应启动后,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根据预案和上级部署,及早组织江、河、湖、库等广域水面的船只进港避风,实行网格化、一对一的监督管理,逐条跟踪落实,直至全部进入安全避风港。船只进港后,应服从交通、海事、渔业、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同时锚固好船只,做好碰撞防护。
(五)避险清障。应急响应启动后,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组织开展巡查,督促业主将低洼地区和地下室易淹物资转移到安全地段;对高空建筑广告灯箱进行卸装,对危及行人的树木杆线进行加固处置;提醒居民清除阳台易坠落物体,关好门窗。一旦险情出现,应立即进行抢险施救,并协同各部门抢修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管路。
(六)险情处置。当水利工程巡查员发现山塘水库大坝、堤防等出现异常、水位上涨过快,山洪灾害预警员发现短时雨量超过预警值或河道水位超过预警水位,地质灾害监测员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发展时,巡查预警监测人员应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接到报告后,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应立即核实情况,分析研判,必要时立即向受影响区域的群众发出警报,启动人员转移预案,进行抢险排险处置,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七)信息上报。基层防汛防台机构应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防讯〔2007〕87号)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采取初报、续报等方式,及时将当地汛情工情、响应等级、人员到岗情况、工作部署、调度指挥、抢险措施、物资准备、人员转移、灾情信息、典型事例等实时动态情况,定时报送上级防汛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