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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监测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经贸)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农业、商务(经贸)、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经贸)、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地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补贴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的补贴资金。
七、领导体制
猪肉是“菜篮子”的重要商品,猪肉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猪肉市场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各地要建立由当地政府有关领导负责,由价格、财政、农业、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职责要求,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