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生猪等“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猪粮比价,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调查资料测算,目前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5:1。
仔猪价格是指省农业厅监测的全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格指省商务厅监测的全省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我省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6.0∶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生猪存栏不低于12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120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等规定,适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