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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属市区有关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的一般问题,由辖区政府解决;较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各综合性的城市广场、特色街区等“窗口”产生的责任不明问题的处置由辖区政府解决。

  (五)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协调处理。

  十二、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所有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十三、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所有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进行。

  十四、市政府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核拨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经费、监察部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综合监督考核评价体系,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岗位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实现对各区和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十五、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每月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

  十六、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维护。

  十七、各级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对反复出现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重点解决资金保障、法制完善、职责界定、正常运行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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