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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派遣:指挥中心接收监督中心批转的案卷,根据城市事件、部件处置标准和时限,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处理。派遣遵循属地原则,凡属于市直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处置的城市管理问题派给市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属于区处置的派给区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对职责不清等原因无法直接派遣的,予以协调解决。

  处理: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信息反馈到指挥中心。

  反馈:指挥中心将相关专业部门反馈的问题处理结果信息批转到监督中心。

  结案:监督中心通知相应区域的城市管理监督员到现场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城市管理监督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如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与指挥中心批转的问题处理信息一致,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处理。

  九、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各相关专业部门及设施管护单位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网络,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属性,落实维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在接到交办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职能部门上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责随权走、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进行协调。属部件维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市级下放的市政设施养护由各区负责)。属事件处理的,由事件属性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管理事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属综合性问题的,原则上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产权单位或事件责任人落实责任和经费。

  十一、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协调解决,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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