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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六、市直各相关专业部门和中直、省直、部队、铁路等驻石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应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所属设施的管护,督促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要求落实承诺,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公共服务。

  七、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包含以下内容: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包括市级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区级指挥中心;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

  (三)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标准;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专业部门平台;

  (五)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联的信息共享网络;

  (六)每年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进行1次更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其他各类人口、企业、政府审批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等应实行信息适时共享。

  八、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设置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结案等6个环节。

  信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实行分层采集、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置的方式,按照以监督员巡视采集为主,政府监管及执法机构采集、视频监控采集和市民群众举报为辅的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及时进入市监督中心。

  立案:市监督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立案审核后,批转到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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