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3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照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十三条以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1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个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文件的精神,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6家企业集团,200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
《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执行;2009年起,上述集团企业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