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各级政府信息
查阅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时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检查本地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职责。要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尽快设置具备一定条件,能满足群众基本需要的政府信息查阅点。要积极推动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需要在各自机关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建立起主管部门牵头指导,相关部门具体承办、密切协作、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确保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规范有序。
二、扎实抓好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各级行政机关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作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场地、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正常运转。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划定专门区域,配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文件资料架等必需的设施,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查阅点建设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各级行政机关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建立电子文件资料库,编印服务指南,开放文件目录,简化查阅手续,通过纸质文件、政府信息网页等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认真做好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