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把正确的学术理念和学术行为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培养具有强烈的道德自觉性、充分了解相关学术规范并具有道德行为能力的学术新生力量,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领导,把学风建设落到实处
7、校(院)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8、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9、树立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政绩观。高等学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四、及时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
10、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11、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对于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予以取消,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2、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