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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远程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远程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教〔2009〕63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湖南长郡卫星远程学校、长沙市第一中学卫星远程学校、湖南广益卫星远程学校:

  自2005年以来,湖南长郡、长沙市第一中学、湖南广益三所卫星远程学校利用本校优质教学资源,通过卫星通信技术、互联网通信及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对于促进全省高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卫星远程教育收费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结合上述三所卫星远程学校几年来的教学实际和教学成本调查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远程教育的程序和职责。实行收费的远程教育限在高中阶段开展,凡符合开办远程教育办学条件的普通中学与卫星远程学校签署合作协议后,须报经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方能成为收费制卫星远程教育合作学校(以下简称“合作学校”)。合作学校可根据学生需求分别开办直播班和录播班,但招收远程直播课程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在校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30%。

  卫星远程学校应免费向合作学校提供卫星接受设备,同步传送本校同年级教课内容,及时提供所需教学指导。合作学校应具备多媒体教室及远程教学所需条件,并负责对就读远程教学的学生进行教学管理,提供与同年级其他在校学生同等的教学服务。

  二、坚持学生自愿就读的原则。卫星远程教育必须严格实行学生自愿报名就读的原则,合作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远程教育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自愿就读申请表(表式见附表二),严禁任何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远程教育并收取费用。

  三、严格实行最高限额收费。自愿就读卫星远程教育学生除按规定交纳学费外,还应交纳远程教育学费。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进一步降低远程教育学费标准:远程教育学费标准直播班由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下调为每生每期不超过350元,录播班(原提高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课时不超过3元,调整为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已开办远程教育的学校,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必须下调至本通知规定标准;没有达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原有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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