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第十七条 制止除本考场考生和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督考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第五章 考评
第十九条 监考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办法,各考点按照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考区应建立监考员档案,详细记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培训考核情况以及监考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评和奖惩依据。监考员违纪违规的处分决定应及时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开展评选表彰高考优秀监考员活动。省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市州、县(市、区)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由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中,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作出重大贡献的监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考试工作严重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监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务评审、调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监考员所在单位要将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3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每场考试均应对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员给予适当的劳务补贴。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考区范围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时看报、看书、批改作业、用手机、戴耳机听歌、织毛衣、打瞌睡、抽烟、吃零食、嚼口香糖和槟榔及从事其他与考试管理无关行为的;
2.因安全检查不仔细,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