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2.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素质较好,无传染疾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当次高考的监考工作:
1.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2.高三年级或高考补习班的班主任、任课教师。
第三章 遴选、培训和聘用
第八条 监考员由所在单位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遴选。
第九条 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监考员培训与考核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各考点具体实施。
第十条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建立监考员信息库。培训与考核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监考员资格,未获得监考员资格的,不能被聘为高考监考员。已经获得监考员资格并被聘为监考员的,每次考试前,仍需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每年补充并培训新的合格监考员,保证监考员队伍数量达到实际需要数量的1.5倍左右。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要求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第十五条 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