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教发〔2009〕21号)
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的管理,建立一支作风严谨、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稳定可靠的监考员队伍,特制定《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普通高考监考员队伍建设,确保普通高考安全顺利进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考试[2009]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承担为国家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的使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职责。
第三条 高考以市州或县(市、区)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严谨、师德优良、精力充沛、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四条 高考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考区实行异地交叉监考时,监考员应服从安排,跨考区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考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监考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考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