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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但可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如不一致,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原专业与新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前按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申请退学、休学、转学及死亡等情况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对报到前预缴专业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专业学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国家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全部退还专业学费的,应同时免收学分学费;部分退还专业学费的,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学分制教学改革方案;

  (二)学分制收费方案;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在学校校园网和学分制收费软件中显著列明各专业学生毕业必修、选修和重修学分数及收费标准,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保证教学管理及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在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亮证收费,并将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在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收费窗口和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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