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代收费、住宿费仍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的学分制收费办法,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制定。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六条 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需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要求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高校实行按学分制收费,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学分制收费方案由高校提出,学分制收费听证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主持召开。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
(一)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
(二)毕业总学分每学年平均不少于40个学分。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全校同一门类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具体计算办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最低总学分数,根据办学层次,学校可自行设定学分学费,但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不高于80元。
第十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制定。在计算学分学费标准后计算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政策上浮的特色精品专业学费另外计算,在计算专业学费为零时,学校应调整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