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六、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一经核实,必须在1个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州应急办、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一经核实,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州政府、州应急办和州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二)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