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令第537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0月17日颁布实施。该《条例》的施行,方便了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我国的采访活动,有利于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也有利于我市对外宣传。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我市采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利用外国媒体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树立良好对外开放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条例》的主要精神落到实处。新《条例》简化了外国记者采访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时效,有利于信息及时传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对外宣传的积极性,主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拟定具体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和方法,充分做好应对工作准备。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增强开放意识,逐步提高与境外媒体交往水平,宣传我市对外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树立良好形象。要切实提高对来郑采访境外记者的服务与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增强主动宣传意识,开放、自信地接受采访,引导其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报道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三、把握重点,加强外事信息报送制度,扎实做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接到外国记者采访申请后,要先核实外国记者身份,再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定密界限确定是否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前应要求对方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短期采访记者签证,无有效证件的不接受采访。确定接受采访后,要尽快通报市外事侨务局。接受采访结束后,要将采访过程、采访结果以及报道情况报市外侨局备案。接受采访过程中,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市外事侨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