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规范。运营单位全部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人员配备到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全部经过业务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
(二)工作任务
1.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工业污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控,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工业污染监管力度,严查工业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对排水水质超标企业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措施,杜绝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达标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2.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努力争取县(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完善垃圾收集转运系统。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省政府关于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的有关规定,鼓励试行“村集中、乡镇运输、县(市)处”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范围,提高收集处理能力。
3.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建立健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机构,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着重加强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同时要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台账,完善月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保障运营经费,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征收的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自有财力和省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统筹解决。同时财政部门要配合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抓紧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和处理成本进行核算,摸清底数。
5.认真落实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提高运营单位专业化管理水平。各污水垃圾处理厂(场)要根据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营标准、设施设置标准、技术规范等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运营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及时完成经营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设施达标规范运营,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规范建设和使用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6月底以前,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要完成污水处理厂中控设备的升级改造任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规范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2009年6月底前完成监控平台建设(含视频设备安装),并实现与省、市环保、建设部门城镇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由上级部门管理的,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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