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09年本市上大压小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09]005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规定,本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继续按照关停前上网电价转让发电量指标。现就2009年有关机组转让价格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停补偿结算电价
2009年南市发电厂8#、9#、10#机组关停补偿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79.52元(不含税,下同);吴泾发电厂4#、5#机组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102.68元,6#机组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115.71元;杨树浦发电厂11#机组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13.58元。
二、替代发电结算电价
2009年替代电厂替代发电结算价格以上一年度变动成本为基础确定。有关替代电厂具体结算价格详见附件。
三、转让电量
各有关电厂结算的关停(替代)发电量,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上海市2009年发电量预期调控计划的批复》(沪发改能源[2009]031号)规定执行。
四、年底清算
关停电厂的上网电价扣除关停补偿和替代发电结算价格后的结余金额,年底在用于计划调整和网损补偿后,剩余部分按照《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发电量计划指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上海市“上大压小”发电量指标转让结算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附 件:
2009年上海市“上大压小”发电量指标转让结算价格表
电 厂
| 结算电价
|
元/千千瓦时
|
关
停
电
厂
| 南市发电厂(8#、9#、10#)
| 79.52
|
吴泾发电厂(4#、5#)
| 102.68
|
吴泾发电厂(6#)
| 115.71
|
杨树浦发电厂(11#)
| 13.58
|
合计/平均
| 90.08
|
|
替
代
电
厂
| 外高桥一厂
| 290.97
|
外高桥二厂
| 257.03
|
外高桥三厂
| 297.00
|
石洞口一厂
| 342.07
|
石洞口二厂
| 245.67
|
吴泾六期
| 295.63
|
吴泾二厂
| 292.58
|
合计/平均
| 28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