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洛政〔2007〕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实施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凡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50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产品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10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