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相应制定或完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设立、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国家尚未出台的部分食品安全标准,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和风险评估,确保标准科学合理,符合我省实际。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进一步改善执法机构装备和执法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本地区执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监管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着重树立确保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责任意识,建设一支能够熟练了解、掌握、运用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依法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的征信、评价、披露、服务、奖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系统,推进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和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机制,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