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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二、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完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检验检测资源等的整合、共享。

  我省继续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作用。各级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在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做好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等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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