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定实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2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定(省监察厅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19件)。
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土地市场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港口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起草),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修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电力保护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邮政条例(省邮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起草),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二)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0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省民政厅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办法(省农业厅起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教育督导办法(省教育厅起草),海上搜救规定(河北海事局起草),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厅起草),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修订)(省国家安全厅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