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冀政函〔2009〕43号 2009年4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9年4月20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
政府立法工作人员要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在立法时,要把维护、解决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首位,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通过政府立法引导、促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在确定立法项目时,既要注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更要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防止过时的法律规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性障碍。
二、进一步联系我省改革发展实际,力求解决当前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政府立法要充分反映省情民意,解决行政管理工作中突出的、而国家立法没有或不宜详细规定的问题。要按照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重点抓好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政府立法项目。要找准矛盾问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人员,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基层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查找现有制度漏洞,研究解决措施;要善于从众多矛盾中找出和抓住主要矛盾,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法。要创新法律制度。对一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借鉴吸收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要注重通过法律制度创新予以规范、推进。要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在通过优化制度设计、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服务、降低守法成本的基础上,注重从多层面、多角度考虑完善制裁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三、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